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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Oh0ey6Xn5NlVAC44dcU2A | 作者:内蒙古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09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疑解惑巴图老师第二讲】DIP如何进行基金监管?

内蒙古医疗保障2022-06-09 20:47发表于内蒙古

答:DIP与DRG都是一种打包付费的体系,其原理都是将临床过程同质、资源消耗相近的病例纳入同一组按同一个标准进行支付。因此,与DRG类似,DIP支付方式下医疗机构的营收=∑〖病组均费×病组病例数〗。作为一种打包付费的方式,医疗机构已经没有提高单病例均费的动力。因此,传统按项目付费方式下的串换项目、过度诊疗并不是DIP的监管重点。

DIP的监管仍然要从病组和病例数两个方面去考虑。从病组角度,在DIP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有意或无意的编码错填会导致分组及对应均费的极大变化,因此病案首页的合规性、准确性是医保需要重点监管的部分。从病例角度,每增加一个病例医疗机构可以得到一份病组均费,因此在低标准入院、分解住院、虚假住院等问题上发生的概率也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