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医保版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V1.0)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医保发〔2020〕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协议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为我市下一步开展DRG试点工作做好基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和《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要求,现就全市各协议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国家医保版疾病分类编码、手术与操作编码V1.0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版ICD编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保版ICD编码的使用是实现医保服务数据标准化,对疾病病种、手术操作方式编码的进一步规范,也是下一步顺利开展DRG付费工作的前期准备。2020年3月1日起,我市“三保合一”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系统正式启用国家医保版ICD编码标准。
二、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本机构His系统中国家医保版ICD编码对应或更换工作。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新增疾病和手术操作分类及代码。国家医保版ICD编码启用后,医疗机构使用的疾病诊断、手术和操作编码不在国家医保版ICD编码内的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暂缓拨付。
三、国家医保版ICD编码可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www.nhsa.gov.cn/)查询,Excel电子版可在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hefei.gov.cn/)下载,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登录下载。今后国家医保版ICD编码将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并更新,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要与市医保中心医保信息系统及时做好同步更新。
四、为满足临床诊断及编码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了ICD编码维护机制。需要新增疾病与手术操作分类及代码的,指定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网站(http://code.nhsa.gov.cn:8000/)编码维护系统填写维护上报,经国家医保局认证维护赋码后予以增加。
五、各按病种付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等编码暂按原系统配置的编码不变。
六、为保证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顺利切换,各协议医药机构及时做好系统改造,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全面梳理相关的医保结算和服务工作。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反馈。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