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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RPlhfjROgTWD84qYpR6A | 作者: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27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好消息!7月1日起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珠海医保2022-06-27 19:06发表于广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市医保局出台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具体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为什么出台本通知?

答:广东省2021年修订出台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珠海市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政策实施后我市生育保险保障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将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为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等规定,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需要地市明确的政策内容在本通知中明确,切实保障参保人生育权益。

二、调整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01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参保职工在市内、外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及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100%;

(2)参保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60%。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02放宽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有关规定,将我市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调整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

参保职工怀孕后,需选定1家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市内职工及已办理生育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如出现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可持变更事由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03进一步明确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规定

经备案后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联网结算。根据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在本通知中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三、政策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答: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