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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beijing.gov.cn/swdt/2020_tzgg/202204/t20220427_2694706.html | 作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4-29 | 10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常态化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2〕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及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本市将全面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常态化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采购主体范围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本市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积极参加。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

二、全面实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

自2022年4月30日起,除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本市参加的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和本市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外,对其他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医用耗材产品实施全面挂网采购、阳光交易。

三、常态化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在平稳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基础上,本市常态化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探索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诊疗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或参与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分批,不断扩面。基本原则是:

(一)需求导向、确保质量

增强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改革主体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付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医疗机构激励导向作用,在满足诊疗需求、确保质量和供应基础上,结合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意向,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稳妥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

综合运用带量招标、带量联动、带量谈判等采购方式,分类分批,常态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等环节,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

(三)部门联动、集成协同

强化部门协同合作机制,构建高效集成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医保支付政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基金预付和付费改革等配套改革体系,促进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支持医疗机构和企业健康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产品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原则上应网上下单订购。对不具备网上下单订购条件的产品应于到货验收3个工作日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准确填报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等网上采购信息或备案登记信息,坚决禁止网下采购行为,确保实际验收入库产品“有迹可查”。

(二)加强阳光挂网品种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按质量、需要、价格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本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廉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原则上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本市医疗机构的挂网价格区间和同功能属性产品在本市的价格水平。

(三)准确填报带量采购品种需求,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按照规范的报量要求和相应程序,认真准确做好带量采购品种报量工作。上报采购需求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应畅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通道,不得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按照承担的采购任务量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完成任务量,及时结算货款。在临床合理使用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

(四)积极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参加本市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申报供应配送信息,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确定阳光挂网品种合理的采购供应价格,保质保量供应。鼓励企业主动将挂网价格调至合理范围。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的日常监测指导,强化对异常采购行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采购价格高于全市水平、备案采购或重点监测的医用耗材产品,鼓励探索行之有效的常态化监管举措,联动医保考评等工作,形成系统集成管理体系,利用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优势,协同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