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1715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0-26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冀医保规〔2021〕7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

通知

 

省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河北省省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已经省医疗保障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省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5号)等相关规定,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结合省本级医疗保障实际,为做好“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合力。“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

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二)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85%以上;

(五)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六)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七)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

(八)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

(九)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十)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十一)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提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成为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五)职工花名册(附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4);

(七)谈判药品采购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证明符合申请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受理评估、谈判签约等,参照《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1号)执行。

第六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承诺书

      2.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职工花名册

      4.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5.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协议


附件1

承诺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药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经认真学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文件,本单位自查符合“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自愿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自愿申请成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现郑重承诺:

    1.所提交的申请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未受到过卫健委、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2.本单位在成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后,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所售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执行零差率销售;

3.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4.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及社会监督。

5.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6.未能达到上述要求,接受解除协议及其他相应处理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零售药店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连锁企业


营业地址


用房产权性质

自有□    租赁□

医疗保障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社保参保

缴费人数


营业面积


执业药师(西):   人,姓名:                 

执业药师(中):   人,姓名:

谈判药品种数

供应谈判药品种数

            种

经营范围

西药+中成药   □ 

中药饮片      □

保健品        □

医疗器械:一类□  二类□

申请前(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附件3

职工花名册

零售药店名称: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职工类别

药师类别

执业地点

所学专业

行政职务

备注






















































































































填表说明:职工类别分为聘用职工、临时职工;药师类别分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需另提供银行流水。



附件4

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零售药店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产地

价格

配送企业

备注





























































































 

附件5

 

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协议

             方: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协议零售药店)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

   

为方便我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购买谈判药品,规范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服务与管理协议。

第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相关遴选程序,确定乙方为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担对河北省省本级参保人员供应谈判药品的医保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省本级有关医保、医药卫生和价格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通报谈判药品政策调整的信息;有义务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乙方提供参保患者的谈判药品治疗方案、治疗进度信息,以及医院HIS系统电子处方信息。

第四条 乙方应做好谈判药品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配备专职人员(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管理医保谈判药品。

第五条 乙方应设立谈判药品专区(柜),不得摆放、经营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商品。

第六条 乙方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第七条乙方应对谈判药品实行独立的“进、销、存”系统管理,明确期初库存、期中入库(购进)、期中出库(销售)、期末库存,并实行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管理,无电子监管码的药品,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乙方应按月将谈判药品的“进、销、存”台账报送甲方,包括自费人员购买谈判药品情况。

第八条乙方应充分备货,保障供应;为购买谈判药品的参保人员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档案》(一人一档),做好“进、销、存”记录和处方等材料的归档备查。

第九条乙方应按照医保协议定点医院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开具的处方销售谈判药品,并核实参保患者的谈判药品治疗方案及已购药品数量,不符合治疗方案或超出使用量的不予销售,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第十条乙方销售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处方(具有电子处方的除外)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保证就诊信息与医保信息相符;对参保人员购药信息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真实性验证,不得未经系统验证向患者售药,并将谈判药品销售单据(凭证)记录保存5年。

第十一条乙方应安装视频摄录装置,谈判药品销售视频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内容应记录有购药人正面面容;由他人代购的,乙方留存代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注明与参保患者的社会关系。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乙方购买使用谈判药品时,享受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医生开具电子处方时,要标明就医类别。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执行省本级相关待遇政策;住院期间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累计本次住院起付线并按照住院政策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以按项目结算方式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乙方购买谈判药品时,乙方应在医保系统费用明细中记载药品的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并向参保患者提供发票、结算单、费用明细等材料。

第十四条 乙方在提供谈判药品购药服务过程中,不得将非谈判药品供应协议药店发生的费用通过甲方信息系统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其中之一的,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暂停协议3个月,责令整改,经整改验收达标后,恢复协议。

第十六条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谈判药品服务协议,且同一法人和合伙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谈判药品协议零售药店:

(一)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的;

(二)1年内被进行2次违规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作为《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涉及条款,继续按《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执行期间,遇到国家、省、省本级医保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