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滁医保发〔2022〕13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