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医疗保障局滁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滁医保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3号)要求,经组织论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定了我市33项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的项目价格为全市三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基层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85%作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下浮执行。医保支付类型按省文件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9日起执行。
附件:滁州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