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宣医保秘〔2021〕3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经研究,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202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医保缴费未达到15年的,原则上以退休时上月医保实际缴费基数的8.5%比例一次性补齐15年,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202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缴齐15年确实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申请按全省最新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为基数,按8.5%分年度连续缴纳。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员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在职参保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以上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处理,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原政策招录用的正式职工中的下岗职工补缴医疗保险的,各地执行自有政策。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一次性缴费至15年政策,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