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池医保发〔2019〕2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社会发展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33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我市“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享受本通知确定的保障待遇:
1、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
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继续执行现有的慢性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保障待遇。
三、保障待遇
“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5%比例支付。“两病”按病种分别设置年度报销限额,其中高血压为350元,糖尿病为400元。
四、用药管理
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最新版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五、就医管理
(一)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物费用纳入待遇保障支付范围。
(二)处方管理。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两病”患者,按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卫健发﹝2019﹞92号)规定,实施用药长处方管理,减轻患者频繁取药的负担。
(三)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居住地选定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责任,确保待遇落实。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细化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从11月起开始实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审评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监测,做好制度运行分析。各县、区应建立对“两病”的就诊人数、就诊人次、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基金支付费用等指标的运行分析机制。自11月份起,国家和省局将进行定期统计、定期分析通报。各地应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报送。
(三)强化监管,用好管好基金。要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对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引导住院率回归合理水平。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建设。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营造良好氛围。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语言,在经办大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准确宣传“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合理引导预期,避免“吊高胃口”和人民群众攀比,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