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医疗保障政策|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篇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酒泉医保2022-08-22 18:29发表于甘肃
1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参加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标准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60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偿。
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依据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酒政办发[2021]89号)和酒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酒泉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酒医保[2021]94号)等文件。
4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2.非疾病治疗项目中的美容、整形、矫形、口腔种植等;
3.治疗项目中的辅助生殖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等;
4.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中的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及特需诊疗、护理、病房等特需医疗费;
5.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和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6.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医用材料目录外的费用;
7.其它不应属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基金应予支付的。
5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证明、病历复印件(市域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
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人保财险)服务咨询电话
95518
0937-2888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