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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nhc.gov.cn/zwgk/wtwj/201304/e1e44c53a6224f11bf86cdb5aed87688.shtml | 作者:卫生部办公厅 | 日期:2010-10-21 | 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

(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二、直报工作安排

(一)直报时间及内容:

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季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月5日前将本地区2007年年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二)直报单位及人员:

直报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直报人员为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

(三)直报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县级市)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县级市)卫生局代报数据。省级数据中心将本地区数据上传卫生部数据中心。

(四)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直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为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报单位要遵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7]第号),及时完成各项直报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地方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人事、财务、设备部门要配合直报人员完成卫生人力、财务和设备数据上报。

(二)配备直报人员,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求省级直报平台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我部拟于2007年8月下旬举办直报系统软件省级人员培训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直报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最迟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

(三)保障直报工作经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直报工作经费(包括系统运行维护、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和通讯等费用)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省级直报平台是省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所需的表单设计工具等由我部统一组织采购,费用由各省支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配置直报用计算机,完善上网条件。

(四)建立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对及时准确直报数据且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拒报、迟报、漏报以及数据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我部拟于明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并通报其结果。

统计信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落实网络直报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使全国统计信息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doc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一、网络直报条件:

(一)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

1、硬件配置:

 类别

设备名称

说     明

服务器

数据库服务器(建议双机)

CPU主频3.0GHz以上。

高配2-4CPU,8GB内存;

低配1CPU,4GB内存

应用服务器、数据交换服务器

高配2-4CPU,4GB内存,

低配1CPU,2GB内存

网络设备

交换机2台(骨干局域网和接入

局域网)、路由器2台、防火墙

高配带宽至少50兆

低配带宽至少10兆

存储设备

磁盘阵列、磁带库

高配2T,低配1T

安全设备

VPN设备、其他安全设备


2、软件配置:

类型

产品

说明

数据库操作软件

Oracle(高配)

SQL Server(低配)

高配25用户企业版

低配10用户标准版

应用服务器软件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6.0

高配2-4CPU,低配1CPU

表单设计工具

紫光华宇 i@Report


报表分析工具

润乾报表


数据交换中间件

IBM   WebSphere MQ 6.0


系统安全软件

网络版杀毒软件等


3、人员要求

数据管理员:熟悉网络直报业务工作,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具备指导和培训本地区直报人员的能力。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直报平台,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网络接入

部、省级直报平台采用宽带接入因特网,地、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用户直接登陆省级直报平台。

目前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资源组建VPN专网。建立部省级专网后,省级数据中心通过专网与部级数据中心链接。

(二)地、县级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

1、环境要求:配备工作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客户端使用WindowsXP和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直报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求: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

(一)用户管理

1、用户角色: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帐号设立

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帐号,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为本级设立多个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医疗卫生机构只允许设立1个直报用户帐号。

直报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划分用户组织结构,自动设立以下两类用户帐号:各级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系统管理员帐号(6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15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8位)由本级系统管理员设立。设立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字代码,01-49为数据管理员,50-99为数据使用者。

县级系统管理员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用户帐号和初始密码通知所属单位直报人员。

3、帐号密码安全

用户使用初始密码首次登陆直报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用户密码一般应在6位以上,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建议用户半年更换1次密码。

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固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号,但要更换密码。各级系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发现密码被盗应立即通知直报用户更新密码。直报用户丢失密码或发现本单位数据被篡改,要及时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并及时更新密码。

(二)用户权限分配

1、系统管理员:

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设置与管理、报表增减与修改、数据字典维护、行政区划代码变更,分配地级系统管理员和本级用户等;地级系统管理员分配县级系统管理员和本级用户;县级系统管理员分配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负责卫生机构增加、注销及代码变更等。

2、数据管理员:

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卫生局数据管理员具有数据录入、审核、上报、订正、催报、分析及使用数据等权限;地、省级数据管理员具有数据审核、订正、催报、分析及使用数据等权限。

3、数据使用者:

具有使用及查询本辖区或本单位数据权限。

三、数据字典维护与编码原则

(一)数据字典维护

卫生部发布的统计分类标准由部级系统管理员维护,地方统计分类标准由省级系统管理员维护。

1、行政区划代码(6位):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组织结构及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编码为依据,部级直报平台将不定期转发行政区划及其代码变动信息。

为保证系统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所有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变更代码应在当年3月份完成。

2、街道/乡镇代码(3位):

街道/乡镇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统一提供街道/乡镇名及标准代码。街道/乡镇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变更代码应在当年3月份完成。

(二)编码原则

1、卫生机构分类代码(22位):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由组织机构代码(9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是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管理的依据。单位变更组织机构代码需向县级卫生局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报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各地区自定义的组织机构代码(以PDY开头)不得重复使用。

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直报卫生机构调查表的依据。县级卫生局要及时审核辖区内所有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变更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应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并报地级卫生局核准。

新增医疗卫生机构须向县级卫生局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政、工商、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证书。县(区、县级市)录入申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第一项“基本情况”),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书。

2、所在科室代码:

业务科室代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科目》代码,要求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中医机构填写4位代码,其他医疗机构填写前两位代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科室代码》;卫生监督所(中心)业务科室填写《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科室代码》;其他卫生机构业务科室代码统一为69。

所有卫生机构管理科室填写《卫生机构管理科室代码》。

3、地方医疗机构聘用军人的临时身份代码:

由地方医疗机构聘任的、有军官证而无身份证的军人,其临时身份代码由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编制。军人临时身份代码共18位,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基本相同,即:行政区划代码(6位)+出生日期代码(8位)+顺序代码(3位)+效验码(1位)。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即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国家标准代码;出生日期代码为8位,依次为XXXX年XX月XX日;顺序代码为001-999,第三位表示性别,单数为男性、双数为女性。效验码为1位,统一用英文“J”表示,以区别居民身份证。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仅作为《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卫生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不得发证。同一县/区内军人临时身份代码不得重复。

四、离线工具与外部数据导入:

(一)离线工具

直报系统提供“离线工具”,为直报用户提供离线录入与网络上传、外部数据导入、数据导出、统计汇总与查询等功能。离线工具需要客户端下载并安装运行,主要目的是节省网络资源。

1、离线录入与网络上传

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离线录入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审核并订正后通过网络上传。录入包括: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数据(卫统1-3表),村卫生室数据(卫统1-4表);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数据(卫统1-2表),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卫统1-1表)。

2、数据查询和统计汇总

由于报告期用户登陆较为集中,为避免网络堵塞,影响直报工作,各级用户应将原始数据下载至本地机,利用离线工具进行原始数据查询和简单的统计汇总。

地、县级用户在省级直报平台完成统计分析后,将汇总表下栽至本地机进行查询、编辑和打印。

卫统1表汇总表平衡关系:总表=国有+集体办+联营+私营+其他=政府办+社会办+私人办=市+县。

(二)外部数据导入

系统允许导入外部数据(卫统2表、卫统3表、卫统4表和卫统1-1表)。外部数据导入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接口标准(数据结构和统计分类标准),审核并订正数据后通过网络上传。

五、数据交换

部、省两级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行数据交换,根据不同内容采用不同交换周期(见表3)。

表3                   部、省两级数据交换内容

交换内容

交换方式

交换周期

交换时间

新增直报用户信息

向上推送

实时交换

实时

增减卫生机构信息

向上推送

实时交换

实时

增减人员及设备信息

向上推送

实时交换

实时

季报数据

向上推送

定时交换

4/7/10月6日

年报数据

向上推送

定时交换

次年1月6日

更正数据

双向推送

定时交换

双方约定

数据字典

向下推送

不定期交换


增加及修订调查表

向下推送

不定期交换


通知及通告信息

向下推送

不定期交换


六、技术支持

1、省级直报平台出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省级系统管理员解决。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可请求部级系统管理员协助解决。

2、直报用户:计算机及网络不通问题由本单位自行解决;网络畅通情况下不能登陆系统,请与省级系统管理员联系。对于直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使用系统操作手册,或在公告栏中获取相关解决方案。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统计局。

卫生部办公厅200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