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统一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改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皖价医〔2017〕113号)精神,为统筹按病种收付费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降低患者就医成本,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现就统一按病种收付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病种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本着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的原则,结合我市前期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实际情况,对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能充分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临床诊疗项目,遴选出581个病种。同时,在借鉴周边和其他地区病种收费项目及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我市581个病种项目价格,供各医疗机构在开展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时使用。
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检查(含患者住院前三天本医疗机构院前检查费用)、检验、治疗、手术、麻醉、护理、用药、医用耗材等,执行按病种收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级相关部门已经确定的病种和收费标准,省属医疗机构可对照执行;省级相关部门未确定的,省属医疗机构可按本文规定的病种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执行;本文确定的收费标准,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最高价格;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按下浮10%、20%标准执行。具体病种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补偿办法
1.遴选出的581个病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按病种收费标准作为基本医保按病种付费的主要依据。
2.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病种定额(病种费用定额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等费用)和基金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患者按照住院实际医药总费用(按项目计费)及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不受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限制。
5.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三个健康脱贫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卫财〔2016〕2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补偿标准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按病种收费标准分别支付75%、85%、90%,个人按住院实际医疗费总额分别支付25%、15%、10%。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按病种收费标准分别支付65%、75%、80%,个人按住院实际医疗费总额分别支付35%、25%、20%。
3.省三级医院执行原省定单病种收付费政策保持不变。
医保基金支付按病种费用结算的金额,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基金预算总额。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按病种收付费是推进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诊疗行为,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为推动按病种收付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积极做好按病种收费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有机结合,不断完善医保结算平台和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做好与相关医疗机构的系统对接工作,并按照病种及收费标准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按病种收付费退出机制,参保患者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治疗或住院费用低于病种标准的50%的病例和住院天数不足该病种平均住院日的1/2,须退出按病种收付费,仍按原住院补偿政策结算;参保患者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定额标准2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费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另外追补给医疗机构。
(三)对符合按病种服务和结算的患者,各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拒不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四)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将按病种收费依据、病种名称、诊疗方式、收费与付费标准、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