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
马卫计办〔2017〕137号
各县、博望区卫生计生委,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有关要求,2017年度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市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增至65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医院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马鞍山市中心医院、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马鞍山市中医院、马鞍山十七冶医院、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
二、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
2017年度市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费用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
三、按病种付费执行方案
2017年度按病种付费病种的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特殊病例、住院报销结算流程、监管措施等,按照《马鞍山市新农合市级医院常见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卫办〔2014〕18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医院与各县合管中心要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及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2017年度按病种付费顺利实施。
(二)各市级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意见》(卫农秘〔2013〕790号)的有关要求,完善内部按病种付费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考虑全院按病种付费的结余与超支,对有结余的规范诊疗组应给予适度奖励,对有超支的不规范诊疗组应适度承担超支费用,着力提高按病种付费执行率。各县合管中心要加强按病种付费相关病例的审核,对串换诊断、分解费用、分解住院等按病种付费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违规病例补偿费用核减规定。
(三)本次按病种付费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入院时间为准,即2017年7月1日前入院的患者执行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
附件:2017年度市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及基金支付定额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