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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tzgg/202109/t20210911_2376229.html | 作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1-23 | 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晋医保电[2020]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参加医保地的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临时按甲类药品和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市要及时更新省下发的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统一编码库。

三、各市医保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午3点前将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报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郭华伟

电话:0351—6819627

邮箱:sxhybjb@163.com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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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