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3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两年多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新增“新生儿游泳”、“保健膏方门诊及膏方煎制”二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三、“除外内容”注明可以另收费用的一次性材料价格,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并按以下原则收费:单价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2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
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