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图文报告费收取范围的批复
浙价费[2007]238号
东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计算机图文报告收取范围的的请示》(东价[2007]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总说明中关于“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的规定,医院对住院病人开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如果图文报告存放在医院档案、而未提供给患者的,不能收取图文报告费。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