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12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根据《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初审、专家论证等程序,我们对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定,现予公布试行,具体项目和试行价格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07年5月10日起执行。附件:试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