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5]17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实施工作。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有关规定,《医疗服务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说明”是对《医疗服务目录》的解释,属于《医疗服务目录》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乙类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细化最高支付限额。三、《医疗服务目录》内项目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部分高价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并实行限额支付。四、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子女统筹医疗参照《医疗服务目录》执行。属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分甲、乙类,符合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不自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工伤抢救期间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支付范围及限额,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工伤康复治疗及康复器具的管理,按原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的结算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附件: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略)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