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明电[2003]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把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地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参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需要,努力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及时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各地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明电[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各地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在住院审查、医院选择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应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及时住院治疗。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药品及诊疗项目的使用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范围。对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发生疫情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参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三、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及时与医院进行结算,保证按照支付医疗费用。同时,要密切观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变化,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