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2/10/art_1229113757_563842.html | 作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03-04-28 | 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劳社明电[2003]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将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二、各地应按照我厅浙劳社明电[2003]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参保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诊治、医疗费用得到及时结算。三、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必须及时就地送治,不得推回原籍或推向社会,更不得疏散农民工,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扩散。四、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及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职工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职工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顺延至隔离期满;职工被确认为非典型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顺延至非典型肺炎医疗终结时止。五、各地职业介绍、社保经办(包括离退休管理服务场所)、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窗口”单位,要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各项工作。各地职业介绍机构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可暂停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介绍活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暂停所有鉴定考试活动;对已交费但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全额退还考核费或延期参加考试。六、各地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忠实履行职责,狠抓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七、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