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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2/11/art_1229113757_563899.html | 作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09-07-17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的紧急通知

浙人社发[2009]7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做好《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维护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保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连续性,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平稳运行,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49号)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劳社医[2005]172号),对涉及此次物价调整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修订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名称和编码不变,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作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新的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执行。(二)项目名称改变,编码没有调整的,维持原有编码,项目名称作相应调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因项目名称改变导致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支付范围按原政策执行。(三)项目名称不变,仅对项目分类作调整的,其编码作相应调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四)“包括”内容作细分的医疗服务项目,除不符合《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49号)规定的,新增包括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甲乙分类按原编码项目确定;备注中新增的“加收”项目,原则上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首次腹膜透析家属培训考核”项目基本医疗保险限最多支付10日量;新增的除外内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附表执行。二、《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手术类项目(指“33”分类下项目),除不符合《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49号)规定的,如减肥、美容和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外,原则上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三、各统筹地区要和当地物价、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完善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衔接和政策宣传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准备工作,确保参保人员顺利就医和医疗费用的按时结算。相应电子版文件已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本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附件:完善项目中医用材料调整表.docx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