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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20/12/28/art_1229113757_2210425.html | 作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20-12-28 | 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2]15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所辖县市以及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检查情况请于2002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全省检查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