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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20/12/28/art_1229113757_2210428.html | 作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20-12-28 | 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3]8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切实贯彻《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文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二、各地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大局出发,尽快把浙政[2000]5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要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3号)的要求,积极做好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并轨的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抓紧做好并轨工作。四、要着手研究、采取措施,稳妥解决城镇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以及某些已转制企业职工未纳入医疗保险问题。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