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4]14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和管理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入单位应当在职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及关系转移相关手续。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的相关栏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初步审核意见。
二、转出单位或职工持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并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
三、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职工实际已缴费年限,确定开始征缴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转移过程中,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在转入后首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给予补足,并做好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为断缴费,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处理。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其个人账户处理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93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以下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障号
转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至转入时已实际缴费年限(月)
开始征缴时间
开始享受待遇时间
年月日
开户银行
账号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障号
转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首次参保时间
年月日
转出时间
年月日
个人账户
结余情况
账户余额(元)
其中:
当年账户(元)
历年账户(元)
账户处理结果
缴费年限
(月)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统筹
单建统筹
统账结合
开户银行
账号
停止缴费时间
年月日
开始享受待遇时间
年月日
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转入地单位留存,一份由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2.“账户处理结果”栏填写以货币形式返还职工本人或划转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首次参保时间”栏填写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