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0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69号
杨世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政策改革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地制宜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保障功能的建议
(一)关于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经过不断努力,广西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大病保险制度等为补充,以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保障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21年起,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限制,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所有用人单位、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制度和政策障碍。
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7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成了“城居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实现了“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八统一”。自治区医保局组建后,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对广西医疗保障事业的决策部署,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2020年出台《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广西大病保险制度从保障范围、起付标准等八个方面实现了全区统一,消除大病保险统筹区间待遇差和待遇攀比等问题。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不设封顶线、报销比例提高10%的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有效减轻参保群众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2021年4月,印发《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广西地方高发的地中海贫血作为突破口,将地中海贫血年度救助限额从最低2万元提高到10万元。2022年1月,按照国家部署,出台《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在统筹三重保障制度衔接,鼓励社会慈善救助发展方面做了系统安排,从保、减、救、防、帮五个角度完善了三重保障和综合保障政策体系框架,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及时度和精准度。特困对象医疗救助比例最高可达10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可达10万元。
四是稳步推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南宁市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文件,切实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负担,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二)关于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让农民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的问题。自治区在2016—2020年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实施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持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强化农村地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支持。通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一是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培养项目,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本科、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医学生,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中专农村医学专业医学生,不断充实、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二是开展基层卫生人员业务培训。2018年以来,每年均实施中央补助广西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对全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在岗骨干医务人员开展专项培训。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三)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不清零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年度不清零的建议,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已统一部署要求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
二是对于当年无医保费用支出的个人,第二年只交当年规定的50%—80%影响医保制度公平性。由于疾病的风险是未知的,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风险也是未知的,参保人员无论今年是否产生医保费用支出,都面临着同样未知的疾病和随之而来高额医疗费用风险,都无法确保明年或者后年是否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性质需要通过持续、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参保人员平等缴纳保费,以稳健运行的基金,共同分担未知的疾病风险。因此,根据当年是否有医保费用支出判断次年医保费率的做法不利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普惠原则,还可能对医保基金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城乡居民医保较职工医保缴费水平低,保障能力十分有限,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家庭成员共济不利于基本医保大数法则的发挥和对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的分散。按照上年度广西城镇职工在岗平均工资86111元、个人缴费率2%计算,每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仅为职工基本医保的16.26%,整体资金量较小,需要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参保方能发挥基本医保大数法则作用。
二、关于规范运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医保基金可通过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开展保值增值操作,各级财政和医保部门均按规定认真开展保值增值工作,目前尚无法突破国家层面的政策拓宽基金投资领域。若今后国家放宽投资领域限制,我区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拓展基金保值增值相关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的建议
2021年,自治区财政累计筹措资金242.47亿元,较上年(231.72亿元)增长4.64%,支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年人均政府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420元提高到580元,并对城镇重度残疾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未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同时,不断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传统媒介与新媒体并重”,通过电视、广播、横幅标语、公交车载广告、微信公众号以及发放宣传册、走村入户宣传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提高群众对医保制度的认同感。
四、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2022年1月,我区出台了《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对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一是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通知》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等方式,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同时,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充分调动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发挥保障合力。二是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通知》支持开展职工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实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医保目录外用药大额支出,补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医疗保险的短板。鼓励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你们的建议调研充分,针对性强,对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下一步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中予以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持续加强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加强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与慈善救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帮扶的有效衔接,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及时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适时对部分政策完善优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