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5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68号
毛丽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医疗缴费问题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医保资金投入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区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断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1年,自治区财政累计筹措资金237.66亿元,将年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580元,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保障能力,惠及约4505万人;对城镇重度残疾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未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惠及约261万人;筹措资金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大医保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加强与部门协作,财政、医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建立医保缴费缓冲制度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保缴费缓冲制度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城乡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稳定医保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下一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和不同年龄段发生医疗费用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适应年龄结构变化需求,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制定统一的特殊群体缴费补助政策的建议
2022年1月20日,我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对强化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作出重要制度安排,并统一明确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即: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对一类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2022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资助政策。
一是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二是对脱贫人口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部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相关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三是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每年按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经费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
目前,对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已列入参保年度的部门预算,虽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跨年度参保,但对特殊群体是实行先缴费后补助的政策,从目前制度设计层面看,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对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保障,无论是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还是次年结算资金安排,都能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关于加强各个部门协同合作的建议。
为协同推进困难群众参保工作,目前,我区不断强化部门联动,压实民政、乡村振兴、卫健、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保费征缴工作中的责任,各司其职,实现困难群众参保工作“闭环管理”。通过采取如下措施,合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一是发挥各地政府在保费征缴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抓好参保动员。压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组织驻村干部、村干部及其帮扶联系人多渠道开展参保动员宣传,尤其是通过入户、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困难群众进行政策宣传和参保缴费动员,特别是未参保但已外出务工的人员,动员其委托代缴或在务工地参保,稳步推进困难群众医保参保工作。
二是民政、乡村振兴和卫健等部门及时共享特殊困难群众人员信息。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及时通过自治区级信息系统共享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名单,及时核实医保、税务部门反馈的存疑人员身份,着重抓好上述对象信息数据采集、核实工作。自治区民政厅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名单(含所有人员名单及新增和退出人员名单)共享到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平台。乡村振兴部门以“防返贫守底线”专项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医保数据比对分析机制,定期与医保、民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人员数据,及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对象等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卫健部门负责将农村双女结扎户等人员信息提供给医保部门,以便及时做好参保登记。
三是医保部门根据各部门共享的人员信息及时做好参保登记。医保部门将上述特殊困难群众人员信息收集后进行查重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特殊人员缴费补贴标准,并将名单返回困难群众的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缴费补贴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医保部门将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优化升级数据共享通道,统一各部门数据传递频率及时间,有效提高参保缴费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结合困难群体缴费政策,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金三系统优化业务需求,针对广西低收入人口医保资助政策的分类缴费功能进行系统开发,并在参保人员缴费后将缴费信息推送给同级医保部门。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针对性强,对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下一步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中予以吸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开展调研,分析政策执行中的堵点、难点,充分了解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积极学习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完善责任匹配、财力均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同时,进一步规范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流程和资金拨付流程,持续健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困难群众基本医保参保工作,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