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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gxzf.gov.cn/xxgk/jyta/t12962679.shtml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27 | 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3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60号

赵红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着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2021年,我区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249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已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的目标。

一是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局牵头起草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通知明确2019年底前完成两险合并实施各项工作,2021年1月,我区15个统筹区(含自治区本级)开始全面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所有参保单位的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系统”五统一。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二是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医保局研究提出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出台了《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国家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的当日起(2021年5月31日),符合政策的参保人员生育三孩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可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要求各地从统一参保登记、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方面做好有关工作。

二、有关建议答复

关于你们提出的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统一全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建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且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目前我区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基金运行情况总体平稳。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待国家出台有关文件明确后,我们将在进一步做实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差异情况、基金运行情况,重点关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难点,强化政策制定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以及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时启动我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相关工作。支持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措施,逐步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联系人:欧韦韦,联系电话:0771—5727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