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0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58号
周晓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生育成本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着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2021年,我区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249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已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的目标。
一是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局牵头起草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通知明确2019年底前完成两险合并实施各项工作,2021年1月,我区15个统筹区(含自治区本级)开始全面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所有参保单位的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系统”五统一。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二是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医保局研究提出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出台了《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国家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的当日起(2021年5月31日),符合政策的参保人员生育三孩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可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要求各地从统一参保登记、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方面做好有关工作。
三是深化“放管服”,推行医疗保障服务事项“简易办”。统一全区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服务事项,其中生育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比国家要求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压缩到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优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实现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三个“好”。一是费用报销“好”简单。我区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工作,因生育住院的参保女职工和居民,出院前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备案,出院时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同时,允许使用个人承诺书替代生育登记材料,群众办理费用报销实现“出院即办”。今年以来,全区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9.76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2.46亿元。二是线上办理“好”便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参保单位可随时登录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线上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医保经办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报销款项直接拨付至单位账户,参保单位办理业务实现“足不出户”。2022年以来,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业务通过网厅申报3884条,传统线下经办服务大厅柜台申报仅318条,网厅申报量占总申报量的92.4%。三是数据共享“好”省事。医保部门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政务数据,对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办事材料实行免提供,群众办事省时省力。医保部门还与卫生健康、公安、税务等部门开展“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医保参保缴费、费用报销等多部门业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窗办理,一次办完”。2020年7月,医保部门推行新生儿参保登记、线上缴费和待遇保障联办服务起,截至2022年4月底,全区累计有5.6万名新生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出生即“参保缴费报销”一站式服务,减轻新生儿家庭负担1.33亿元。
二、有关建议答复
(一)关于对广西增加的50天产假进行生育津贴发放的建议。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地方性产假与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产假差距较大,津贴发放支付政策各地不一,国家医保局多次强调并就此项问题复函明确: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保基本”原则,避免过高承诺和过渡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可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非延长产假。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在政策出台前各地不得擅自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我局将继续保持与国家医保局密切沟通,不断完善优化生育保险政策。
(二)关于自治区出台覆盖全民的生育保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的建议。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按现行政策,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待国家出台有关文件明确后,我区将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三)关于国家、自治区修订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科学合理设置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建议。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新形势下面临着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和日渐增长的待遇支付需求存在不平衡的问题。生育保险制度建立至今,较好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促进了公平就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育医疗费增长迅速,群众要求提高生育保险待遇诉求不断增多,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基本医保基金收支不平衡压力加大。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地提高筹资标准存在一定阻力。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统筹地区基金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研究完善与生育政策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政策制定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以及政策执行的规范性,支持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措施,逐步提高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承办人:欧韦韦,联系电话:0771—5727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