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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08/2021/2/5/b08be6a3a20f4ffcaa54e13cf067347c.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2-05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西药和中成药,未纳入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且我省尚未调出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按现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统一药品分类。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精神,对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经专家论证,将国家2020年谈判新增的维得利珠单抗等29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单行支付药品共88个,详见附件2;将国家2020年谈判新增的伏诺拉生等67个药品、原常规目录谈判降价的13个药品纳入乙类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谈判药品纳入乙类管理的共136个,详见附件3;将谈判药品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继续保留在高值药品名单内,高值药品共18个药品,见附件4。以上各类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均继续执行川医保发[2019]27号文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制定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另文发布执行。

(二)增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关于动态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中“两病”用药调整情况,决定将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2个谈判药品(附件5)纳入我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按照国家医保发[2020]53号文件规定,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做好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挂网工作。各级医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各地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国家印发2020版药品目录通知

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

2.附件2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3.附件3谈判药品中按乙类支付管理药品名单

4.附件4高值药品名单

5.附件5新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名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