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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4/2022/5/27/4dfb05d6f76c4c9091b7a4b686ab0fca.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27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增加乡镇卫生院医疗用药种类的建议》(第83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及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的建议

自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推进深化,现已全面覆盖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成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权限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明确: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同时,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川卫发[2019]31号)也明确要求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5%、村卫生室不得低于65%,在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确保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所需。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方面,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共有药品685种,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能够较好满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使用需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还明确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去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统一明确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考虑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配备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延续性和可及性,将国家基本药物基本都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二、关于农村部分常见低价药短缺保供稳价及完善药品价格市场动态评估制度的建议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高度重视保供稳价工作,多次组织联合调研,力求找准根源、对症施策。针对部分常见低价药出现涨价或短缺的突出现象,先后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省政府办公厅跟进出台《四川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川办发[2020]171号),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医保局等14个部门组成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从监测预警、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停产报告、产业支持、从严执法等多角度出发,涵盖了药品原材料、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储备的全流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目前,我省已建立了覆盖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形成了分级分类的处置模式。针对基本药物采购中的规则完善问题,我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和《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规定,对全省所有药品实施带量采购、价格联动采购和备案采购三类挂网采购模式,凡符合我省挂网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及时申请在我省挂网,挂网成功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从挂网产品中自行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基本药物目录产品。同时,我们还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的通知》精神,持续开展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监测和常态化监管,出台药品价格监测规范,防止企业通过改剂型、换包装、调规格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关于建立竞争有序的配送格局及加强配送企业监督管理的建议

当前,国家相关部委正着力建设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在规范配送格局方面,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来,按照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的思路,相继组织落地了6批次234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着重强调“确保质量、确保回款、确保供应、确保使用”,这一新的采购模式全面规范了药品招标采购流程,对企业价格策略、生产能力、配送能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超过50%的同时,明显提高了临床使用药品的质量层次,并以契约管理的形式将供应保障纳入政策范围和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在提高重点药品配送可及性方面,国家和我省分别印发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对垂体后叶注射液、硝酸甘油等63个品种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和保障。推动医共体牵头医院储备一定数量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等,及时向成员单位调剂使用,保障区域内基层药品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认定6家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实现了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的全国布局。在加强配送企业监督管理方面,当前,我们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配套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出台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61号),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搭建信用评价管理专区,探索量化评分,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引导医药企业自觉遵守价格规则、诚信开展经营、及时保障供应,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着力构建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