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成都市十五届二次会议第655号提案》答复的函
首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外圈层“公共服务的均质化”关于长期照护保险给付方式的建议》(第6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特大疾病认定和治疗机构问题
(一)重特大疾病药品建立的背景及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方位、全覆盖、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6年,按照《成都市政府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16〕11号)要求,在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且药企自愿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谈判降价,并承诺保障供药的药品,纳入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2018年,国家通过谈判,将利妥昔单抗、重组人凝血因子Ⅶα、奥曲肽等53个高值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上述药品均属于药品价格高、使用要求高等特点,纳入我市重特大疾病药品管理范围。
(二)重特大疾病药品的管理
高值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后,基金管理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高值药品不滥用,针对重特大疾病药品价格高、使用要求高等特点,遵循“从严管理、精细管理”的思路,综合考虑药品可及性、基金安全性、患者便捷性等因素,结合药品价格、适应症、使用方法、所在目录结算方式,创建了重特大疾病药品分类管理模式,实行实名制管理、认定管理(事前审核管理)、治疗管理、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的管理、供药机构、结算管理和追溯管理,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利益。
(三)重特大疾病认定和治疗机构的确定
在确定重特大疾病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时,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特大疾病患者数量、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确定认定、治疗医生时,充分征求医疗机构和专家意见,按照专业领域、根据技术职称,并建立对应的管理制度,引入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全市有认定机构25家(含位于温江区的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新都区的成都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机构36家,认定医师596名,治疗医师1035名。
二、关于总额控制管理中病种次均问题
(一)引入病种次均的背景
2013年6月,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的要求,以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为业务规范,建立了符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的总额预算下的总额控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总控管理)。制度建立之初,考虑到各区(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等因素,我市在总额控制考核办法设计时引入“同圈层同级别同类别次均费用”(以下简称圈层次均)概念,在确定“次均支付标准金额”(以下简称标准次均)时以此为参照物,当协议次均费用(以下简称协议次均)低于“圈层次均”时,协议次均为“标准次均”;当协议次均高于“圈层次均”时,“圈层次均”为“标准次均”。
“圈层次均”指标的引入,对于制度实施初期,有序推进我市总控管理工作、平衡区县之间的差异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中心城市的建设,城市圈层式发展格局的打破,远郊区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医联体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各区(市)县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为配合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我们用“同级同病种平均次均费用(以下简称病种次均)”取代原“圈层次均”。
(二)病种次均调整系数
协议次均主要根据该院的历史数据,并结合该院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等因素,在医保协议中予以明确,但是由于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经济的增长、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协议次均与该院实际次均存在一定差异,为了解决次均费用合理增长、杜绝个别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费用增幅过快问题,我们在总控管理过程中引用了“病种次均”,鉴于同级医疗机构中各个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不同,因此,我们运用医疗机构的床位数、三四级手术开展情况、医师数等体现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指标进行测算:同级医疗机构中,测算值在同一区间的,则该部分医疗机构的病种次均调整系数相同;低于平均值的病种次均调整系数为1。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以便我们及时改进。
??(联系人:邓敏;联系电话:8770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