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支付标准执行范围:全市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均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二、市医保事务中心要按文件规定及时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做好信息入库管理;根据具体品规支付标准,按规定进行审核监管,加强相关药品的使用监测;做好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完善经办规程,加强培训指导,确保如期实施。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的使用监测和考核,加强对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并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四、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系统对接及维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李雨佳0813-8107500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