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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5050461.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3-29 | 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自医保发[2022]13号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

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将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调整至药品说明书范围。

二、市医保事务中心要按文件规定及时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调整我统筹区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内29种试点药品的支付标准、限定支付条件等信息,确保按期执行;根据具体品规支付标准、药品说明书范围等,按规定进行审核监管,加强相关药品的使用监测;做好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加强培训指导,确保如期实施。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和市场需求,优化药品配备。

四、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试点药品信息维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李雨佳0813-8107500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