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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8718832.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8-05-25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签订2018年定点诊所、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定点诊所、零售药店:

为依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定点诊所、药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府发[2016]17号)及各项配套文件的规定,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现就2018年服务协议签订要求如下:

一、签订范围

(一)诊所协议签订

营业执照所属地在高新区、汇东新区的在市医保局签订;其余诊所在营业执照所属地的区县医保局签订。

(二)药店协议签订

1.医保系统上大编码1-38号的在市医保局签订;

2.营业执照所属地在高新区、汇东新区的在市医保局签订;

3.其余药店在营业执照所属地的区县医保局签订。

二、签订时间及要求

(一)签订时间为一个月(2018年5月28日至6月28日)。逾期未签订协议的,暂停医保联网结算;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自动终止服务协议。

(二)签订协议的诊所、药店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诊所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药店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通知

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