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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8777383.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8-06-06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开展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和对象

(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基金支付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二、资格认证的内容:

(一)伤残职工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死亡;

3、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二)供养亲属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

1、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子女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4、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5、供养亲属死亡;

6、供养亲属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三、认证流程

上述认证对象的单位,可到市政务中心二楼市医保局4号窗口领取《自贡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自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遗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也可在政府网站集约化门户市医保局资料下载栏下载表格,网址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zlxz),交由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填写,并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单位协助认证后,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医保局4号窗口。

四、具体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本着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工伤职工负责任的态度,协助做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瞒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各有关单位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认证表报送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3、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证事宜或未通过认证的,从7月1日起暂停其工伤长期待遇,待认证后对符合规定予以补发。

4、对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

5、每年固定于6月1日-6月30日完成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五、其他

(一)各区县医保局工伤生育经办机构参照执行。

(二)未尽事宜,可与市医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联系。

联系人:丁向明罗文娟

电话:0813-8116617

附件:

1、自贡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

2、自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遗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