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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zcfg/-/articles/11244391.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2-26 | 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两病”用药后,以全省统一的支付标准为结算基准,依据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医保发[2019]68号)规定报销。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