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zcfg/-/articles/9507467.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8-11-09 | 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的通知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的通知

自人社函[2018]3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自府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规定,在职和退休参保人员可办理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目前信息系统已调试完毕,可按程序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参保人员

在职参保人员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以办理转换当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为标准计算补缴金额,补缴次月起划拨个人账户。

补缴金额=上年度本人月缴费工资×(9.5%-6%)×补缴月数

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

补缴后,再继续以统账结合方式缴费至退休。无论参保人员何时补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的差额,办理退休清算时,其统账结合的缴费年限需达到《办法(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男满50岁以上(含50岁),女满40岁以上(含40岁)的,其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方可享受统账结合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参保人员

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的人员,可办理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以2018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缴费差额为标准计算补缴金额。其中,2010年9月30日以前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的,其统账结合缴费年限需达到10年;2010年9月30日以后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的,其统账结合缴费年限需达到《办法(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男满50岁以上(含50岁),女满40岁以上(含40岁)的,其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补缴次月起划拨个人账户。此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补缴金额=6008×(9.5%-6%)×补缴月数

月、年具体补缴金额如下(单位:元):

补缴年限

补缴金额

补缴年限

补缴金额

1月

210.28

半年

1261.68

1年

2523.36

2年

5046.72

3年

7570.08

4年

10093.44

5年

12616.80

6年

15140.16

7年

17663.52

8年

20186.88

9年

22710.24

10年

25233.60

11年

27756.96

12年

30280.32

13年

32803.68

14年

35327.04

15年

37850.40

16年

40373.76

17年

42897.12

18年

45420.48

19年

47943.84

20年

50467.20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宣传。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参保方式,是一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举措,尤其是对已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的人员,政策具有阶段性,各区(县)务必站在民生的高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严格政策,做好解释。在职人员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可以自行选择转换补缴的时间,但要避免随意性。各区(县)要根据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出现因政策理解有误出现转换后不能享受统账结合退休待遇。

(三)充分准备,开通系统。退休人员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涉及系统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务必让有转换需求的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换补缴工作。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