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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zcfg/-/articles/9652708.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8-12-06 | 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17种抗癌药品经办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医保[2018]107号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相关医药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阿扎胞昔等17种抗癌药品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42号)和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自人社办发﹝2018﹞88号)文件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降低参保人员用药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能,现就有关17种抗癌药品经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17种抗癌药品纳入我市单行支付药品,实行“五定”管理

根据《通知》精神,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见附件1)纳入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行支付药品,管理模式按照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部分高值药品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医保[2018]31号)文件执行,实行“五定”管理。

二、17种抗癌药品采用全省统一样表

为方便异地就医患者病种认定和治疗需求,17种抗癌药品的病种认定、治疗申请和变更采用全省统一样表(见附件2)。

三、认定标准

参保患者使用17种抗癌药品的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执行(见附件3)。

四、责任医师管理

责任医师由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提供,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具体名单以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新增责任医师名单见附件4)。医疗机构可根据医务人员的变化情况调整责任医师名单,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五、17种抗癌药品的补报

17种抗癌药品在2018年11月1日至本地具体政策出台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该类药品费用,经认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后,持购药发票、处方、病种认定表等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局申请报销,各医保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谈判价格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一)时间的认定

门诊使用抗癌药品,以购药发票日期为补报确定时间:住院使用抗癌药品,以实际使用药品日期为报销确定时间(需提供当日费用清单)。

(二)发票的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合)购药、住院取得的谈判药品发票均可纳入补报。

(三)支付价格的确定

抗癌药品在结算时,以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按我市单行支付药品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在实际结算时,抗癌药品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以国家支付标准按我市相关的支付比例进行结算;抗癌药品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以发票实际价格按我市相关的支付比例进行结算。

六、封顶线累计

17种抗癌药品以2018年11月1日费用发生时间开始计算,纳入本年度封顶线的累计。

附件:1.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目录

2.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样表(样表一、样表二、样表三)

3.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附名词解释)

4.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新增责任医师名单

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