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2/6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院: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疫情流行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包括隔离治疗前与治疗本次疾病相关的费用,在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所在地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市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由市本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对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收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要及时更新医院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需要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增补的药品、诊疗项目提供给市医疗保障局,以便做好信息系统对接。
三、疫情流行期间,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在异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备案可采取承诺制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微信、邮箱、传真、四川医保APP等收取个人承诺书,为其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四、疫情流行期间,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长处方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就医购药,医师可一次开具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药品,患者在医院或门诊特殊疾病定点药店可一次购买当月、次月和第三个月的药品,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范围的药品按规定报销。
五、各定点医院要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临床需求,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六、各部门、定点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院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和定点医院要按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及时、准确填报各项数据。在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