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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deyang.gov.cn/gk/zfxxgk/zcwj/993320.htm | 作者: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17 | 3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的通知

2019/9/17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德阳市经开区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函〔2016〕244号)精神,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

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为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统一规范居民基本医保征收业务环节办理规则、流程和工作程序,提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管理水平,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指导全市居民基本医保征收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征收、权益记录等环节。

一、部门职责

(一)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开展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收工作;负责探索创新征收模式,建立便捷缴费方式;组织开展缴费程序和缴费方式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缴费方式经办人员做好征收、上缴、核对、汇总等工作;负责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征收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等;协助开展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征收工作考核。

(二)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权益记录业务经办流程;负责按照税务部门推送的征缴信息做好参保人权益记录;负责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社区、村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变更、查询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工作考核。

(三)基层服务平台负责对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基础信息变更和修改的上报工作;按照同级政府的相关规定组织并承担居民医保缴费等工作;负责向上级经办机构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报表;负责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的宣传工作。

(四)人社部门在全市新医保系统建设完成前,负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金保系统调整和更新、数据推送和交换,做好系统内参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与维护,及时处理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提出的相关业务需求。

(五)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将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和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居民基本医保基金预警机制和公共财政对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偿机制。

(六)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开展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七)民政、残联、卫健、自然资源、扶贫、教育、综治、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特殊困难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4级残疾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被征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12地震遇难学生家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等特殊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群)的认定,组织特殊人群参保,按规定向财政申请代缴补助资金。

二、参保登记

(一)登记方式

1.2019年8月15日前已记录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不再另外进行参保登记。由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整理数据整体推送税务部门。

2.未记录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人员(含新入户人员、新取得居住证人员、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退役复员士兵),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

3.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逐一核对在校学生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格式和内容于9月30日前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参保组织方式由县(市、区)和德阳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新出生婴儿:新出生婴儿由监护人或代理人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

5.特殊人群:特殊人群分别由民政、残联、卫健、自然资源、扶贫、教育、综治、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类建立台账,做好特殊人群参保信息的收集,于8月20日前完成身份审核确认,并统一分类造册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集中办理期结束后的次年1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将待遇期开始前的死亡人员名册报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减少。

(二)登记信息变更修订

参保人员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校学生转为居民、参保地变化等非关键信息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户籍地社区、村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将变更信息传输到税务部门进行变更。

三、基金征收

(一)集中缴费期缴费方式

1.银行代扣。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方式实现居民基本医保费代扣业务。委托扣款协议的签订(含代扣档次的设置)可通过合作银行(手机APP、自助服务终端、网银、柜面)、税务非接触式方式(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社区村(组)代征点等渠道办理。

2.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税务部门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长城华西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等银行代办点办理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缴费业务。

3.税务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到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4.社区、村(组)、学校代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由所属社区、村代收,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代收代办单位集中收缴医疗保险费后,按税务部门资金解缴管理要求,及时传递缴费信息、汇缴入库。

5.特殊人群代缴。由财政全额代缴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特殊人员,对应管理部门在身份标识成功后,按相关要求及时将财政代缴保费向医保基金收入户进行经费划转,医保经办机构可在身份标识成功后进行相关权益记录。需差额缴费、自愿缴纳高档次或转为普通居民的按前述方式办理缴费。符合政府代缴个人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已自行缴费的,由参保人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缴费凭证向各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代缴补助,有多重身份人员,遵循就高原则,仅能申请一次补助。

(二)非集中缴费期缴费方式

未在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参保缴费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后,再通过前述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三)缴费证明

缴费人通过各代收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委会、学校等)缴费的,各代收单位应为缴费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格式的《社会保险费代收凭证》。《社会保险费代收凭证》仅作为缴费收款证明,不得作会计核算凭证。缴费人可事后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也可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四、征缴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征收居民基本医保费后,应按照个人权益记录项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医保部门即时反馈缴费信息和入库信息。医保部门接收到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信息和入库信息后,对不符合权益记录规则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原因,并由税务部门予以核正。

五、财务对账

按照《关于转发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川税发〔2019〕5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缴入国库,国库按月划转至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税务、医保按月对账,月度终了2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税务部门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对账表》(附件1),同时,市税务部门向市医保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汇总表》(附件2)。县(市、区)医保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对账表》与金保工程业务系统税务征收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财务记账,核算收入,并作上解上级支出。市医保局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汇总表》与各县(市、区)核对无误后作下级上解收入。

医保、财政按月对账,月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由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账。市财政局出具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对账表,双方核对一致签字盖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六、权益记录

居民基本医保征收业务档案和个人权益记录,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经办机构按匹配一致的参保人缴费信息予以权益记录,待遇享受时间按照《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函〔2016〕244号)和《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德办发〔2017〕7号)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待遇身份信息如有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及时与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变更权益记录。

七、退费办理

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一次性缴费,缴费后不得变更当年缴费档次,所缴保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仅下述情况例外:

参保人已缴纳次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就业、服兵役、户籍迁出或注销等原因,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当年度6月30日前,参保人(代办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未在办理时间内及时申请退费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二)参保人员(代办人)持相关材料、证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居民基本医保关系注销登记,申请退费。

(三)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退费申请资料。对不符合退费政策规定或退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或一次性告知退费申请人需补充完善内容。

(四)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退费申请后,从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直接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法定继承人)。

(五)参保人已缴纳次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在权益记录前即申请退费的,先由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权益记录,再按上述流程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经办规程与同级税务部门协调经办事项。

(二)本规程由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经办业务继续按照《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函〔2016〕244号)和《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德办发〔2017〕7号)施行。今后,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