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医保政策解读(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
发布日期:2020-07-09
问题1.我市门诊特殊病是什么?
答: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疾病。
问题2.为什么要实施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答:为了减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产生的医药费用负担。
问题3.哪些疾病可以纳入门诊特殊病保障?
答:第一类(18种)。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第二类(15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矽肺(非工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第三类(10种)。血友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地中海贫血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门诊抗排异相关检查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耐多药肺结核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问题4.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第一类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第二类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第三类按75%报销。
问题5.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多久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以及可以享受多久?
答: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病认定后,从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认定后享受5年(肺结核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享受1年);第三类门诊特殊病认定后,从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认定后享受5年(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享受1年)。
问题6.怎样申请认定门诊特殊疾病?
答:凭近一年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在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认定;参保地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由宜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认定;
宜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申请人凭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资料,由参保地县(区)医保局组织认定。
问题7.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费用怎样报销?
答: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的参保城乡居民,在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就医可直接报销。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参保居民,凭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地村委会(社区)证明以及参保编码就医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