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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zcfg_88/zcjd/202007/t20200720_1304303.html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20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医保政策解读(五)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发布日期:2020-07-20

问题1:“两病”是指哪两病?

答:指高血压和糖尿病。

问题2.哪些人群可以享受“两病”的门诊用药保障?

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问题3.“两病”患者在门诊报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就医的医疗机构是二级及以下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是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

问题4.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门槛费;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不含诊所)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高血压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报销500元。

问题5.怎样办理“两病”认定?

答:准备好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业务章)、相应的检查报告、《宜宾市城乡居民“两病”认定申报表》和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身份证、社保卡居民应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在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临床医生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认定。认定后次日起享受门诊用药报销待遇。

问题6.已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两病”患者,还可以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吗?

答:不可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主要是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的轻症患者,已经通过认定享受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按照门诊特殊病政策享受医保待遇,不能重复报销。

问题7.“两病”认定后,由于医院离家远,能不能一次多开点药?

答: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3个月的长处方。

问题8.“两病”患者在宜宾市以外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可以。次年3月底前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申报药品费用报销。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提供的发票日期需在该年度的“两病”待遇期内)、医生签名的药品门诊处方、患者本人身份证或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患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无第二代社会保障卡的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