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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gzdt_88/gzdt_10362/202003/t20200316_1233274.html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3-16 | 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宜宾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0-03-16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经宜宾市人民政府同意,宜宾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宜宾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宜医保办[2020]20号),预计将为全市8000余家企业减负2.11亿元。

一、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2020年2至6月。对全市医保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执行有效期限为5个月。

二、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有哪些?

答:减征对象为在宜宾参保的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问:减征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是多少?

答:1、2020年2月至3月,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8%恢复至7.0%后实行减半(即3.5%)征收;2008年8月1日前退休仍由单位按照3%缴费费率缴纳的,其单位缴费费率由3%调减至1.5%。

2、2020年4月至6月,按照《宜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由6.8%调减至3.4%,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5%,两险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3.9%。

四、问:减征期间,参保人员的待遇受影响吗?

答:减征期间,参保人员的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五、问:减征期间,延期缴纳(缓缴)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延期缴纳(缓缴)政策将按照疫情期间省、市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延期缴纳(缓缴)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六、问:医保部门怎样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经办工作?

答:宜宾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的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对于符合减征条件并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单位,积极协调人社、税务部门做好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