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三届巴中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案号
第109号
案由
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建议
第一提案人
唐锡明
主要建议
一是废除“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条款,执行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与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致制度,体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优越性。
二是参保居民因病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院等级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700元;扣减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后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未定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三是全面执行参保居民外伤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市域内异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
四是实行参保居民外伤住院受伤原因由其受伤地村(居民)委会出具受伤原因调查书面证明、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的受伤原因证明书面材料,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记录的患者受伤原因内容仅作为辅助证明材料,在参保居民外伤住院期间内完成是否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外伤原因核查,保证证据来源机构统一、证据效力一致,提高费用报销及时性。
五是加大对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外伤患者造假套取医保基金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执行对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外伤患者造假骗取医保基金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