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人社函[2015]173号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第40号提案答复的函
谢静、李松、苟竞辉委员:
你们在巴中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维权机制的建议》(第40号)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整治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川办发[2012]70号、巴府办发[2013]14号、川府发[2014]30号、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了以人社、住建、公安、司法等11部门的维权联动机制,按照市委关于开展整治农民工工资“百日行动”的决策部署,结合先期由人社、公安、住建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一些用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企业重点跟踪督查,主动靠前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社会稳定。通过营造法制宣传氛围、强化协调处置手段、加强制度建设等方式,引导农民工依法有序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快步入良性运行轨道。自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和“百日行动”以来,全市累计检查用人单位1035户次,涉及农民工6.32万人,涉案金额达2.89亿元。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01件,追讨工资1.25亿元,补签劳动合同1140余份,督促企业补缴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1100余万元,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38件,刑事拘留28人,基本实现了我市2015年春节前无因欠薪引发的群体事件,确保了社会稳定。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走访调查,现在还有部分建设项目仍在逐步解决春节前后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阶段。目前全市约有60%的工地因资金缺口问题仍未开工,今年的建筑领域欠薪形势不容乐观。
二、关于“广泛宣传农民工维权的途径”的问题
(一)努力营造舆论氛围。今年,根据省厅印发的《2015年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点》(川人社办发[2015]31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上半年我们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川办发[2012]70号、川府发[2014]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点全面宣传,有效扩大了社会知晓面。同时,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印发《农民工举报投诉指南》、《劳动用工温馨提示》、《用人单位联系服务卡》等宣传资料2.9万份,有效提高了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依法维权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开通多种维权渠道。通过12333劳动维权服务热线,公布举报投诉电话5267416,设立专门的欠薪投诉接待窗口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了农民工维权渠道,做到了来访有接待,投诉有登记,案件有处理,回复有效果。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认真解答积极移送;对该立案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实行分类处理,一般简易案件,先行电话协调或上门督办;群体性案件,优先处理,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坚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介入处置;疑难复杂案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积极稳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立即告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涉及民事纠纷、侵害的建议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监管制度”的问题
你们在“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监管制度”建议中从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应该完善的制度,其中部分制度我市已经逐步建立并实施,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实行劳务合同备案制度。我市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精神,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但目前各建筑施工企业多数只为固定的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由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过大,加之建筑行业实行劳务分包制度,以至建筑企业普遍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是采取劳务公司、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等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的甚至只与农民工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目前,欠薪处理责任制等相关文件要求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我们将继续加大检查督促力度,按照有关规定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民工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等。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民工实名制台账,建立民工实名制监管系统。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市出台的巴府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各类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向财政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凭缴费凭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未拖欠民工工资、按合同已支付到位(工程款)的有效证明,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向缴纳单位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余额。凡因工资保证金收取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应收取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按照2015年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文件,明确要求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我局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商讨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欠薪案件和事件的应急处置手段。
(三)形成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系统由国家统一部署,各省分步实施,我市目前已开通以市、县(区)、乡镇三级网格为基础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平台,对辖区内企业用工信息数据采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执法基本可以在信息网络平台运行,但在可变性很大的建筑领域用工形式中,对农民工工资实行数字化工地系统进行监管还不具备该项功能,目前建筑工地的资金主要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管,至于你们所提出的该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映,提出可行性建议。
(四)建立诚信信用体系。建立诚信信用体系需要住建、银行及人社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处理欠薪问题的强大合力,共同在各自的职权范围给予有欠薪行为的不良企业如实通报批评、暂扣企业诚信分值、限制承接新的业务、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罚。特别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行为,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我局对凡在我市范围内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有欠薪举报投诉,若调查属实,将不为该企业出具《无欠薪证明》,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和银行系统,对欠薪用人单位在招投标、资质评定、退还工资保证金、企业和个人征信等方面实行限制。
(五)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川办发[2012]70号、巴府办发[2013]14号文件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政府总体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承包企业直接负责的欠薪处理责任制,突出强化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欠薪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构建了源头预防治理与联动协调处理并重的欠薪处理运行机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涉罪行为,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要求,搞好查处衔接工作,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予以严厉打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规范用工行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全方位立体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宣传。将农民工工资纳入巡查重点和台帐管理,督促总(专)包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用工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督促建筑工地普遍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和维权告示牌,力争年底前覆盖率达80%以上。由信访、住建、公安、人社等部门组织开发商、建筑商开展政策法规专题讲座,重点普及行业管理规定和欠薪违法成本等知识。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定期召开欠薪处理责任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判形势、会商个案,制定详尽细致的欠薪企业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特别对事实清楚、证据明晰的欠薪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或责令后仍不支付工资的,除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外,还要通过降低或取消资质、停业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公布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治和制约。
(三)进一步加大季度排查和专项检查力度。组织全市每季度集中半个月,对辖区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欠薪隐患,全面掌握并跟踪指导工资支付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拟于10月中旬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半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专项检查,提前安排部署,继续集中整治,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四)进一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严厉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对通过隐匿工程款、恶意清偿、虚构债务、销毁篡改证据、逃匿等方式,恶意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打击作用,震慑欠薪犯罪行为。
最后,衷心感谢三位委员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相信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各位政协委员的支持,随着法律法规和长效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将得到很好解决。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4日
(联系人:邬宗胜,联系电话:1860827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