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增加精神类疾病按床日付费三级结算标准的通知
河医保发〔2021〕2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根据《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及精神疾病防治发展需要,增加三级定点医院结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30元。具体结算公式、住院时间参照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精神类疾病住院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结算标准暂时保持不变。
本通知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