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精神障碍类疾病住院治疗实施按床日付费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0〕29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精神障碍类疾病住院治疗实施按床日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按床日付费的医疗机构
纳入精神障碍类疾病床日付费的医疗机构范围: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肺科医院、龙口市心理康复医院、海阳市中医医院、烟台市荣军医院、烟台市牟平区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防治院、招远市精神病医院、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栖霞市精神病防治院、蓬莱市精神病防治站。
二、床日付费的医保结算规定
逐步建立精神障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合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激励约束机制。
床日付费医保结算方法: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现行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二)医保经办机构采用“医保支付额=床日支付标准×住院床日-个人自付额(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结算方式按月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精神障碍类疾病床日支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历史数据、诊疗水平、医药服务价格等因素按“同病同价”的原则确定,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2020年床日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20元/床日,二级医院240元/床日,一级医院180元/床日。
精神障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床日付费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准确上传疾病编码等医保数据信息,严格落实协议约定。严把入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分解住院、随意延长住院天数;严禁患者住院期间门诊缴费检查、治疗、用药等不规范行为;严禁推诿重症病人。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监管,完善与医保付费模式相匹配的协议内容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按床日付费顺利实施。运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