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德人社发〔2017〕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现将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职工大病保险是省政府一项重大民生制度安排,也是市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承办职工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2017年1月1日起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并尽快启动职工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读,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职工大病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强化责任,认真做好参保人数确定和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于4月底前,按照上年底实际参保缴费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数量(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认真做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确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鲁人社发〔2016〕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暂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各县市区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及时将应拨资金划拨至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三、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要加快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的对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尽快实现参保职工出院即时结算,同时协助商业保险机构做好签单、办公场所设立、人员配备、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窗口设置等基础工作,实现一站式补偿服务。承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与职工医保经办机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严格按政策规定对2017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职工大病保险费用进行追补结算。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民政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