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德人社发〔201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本次纳入医保支付的10种新药,个人首先自付30%后,再按我市有关规定报销,请一并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附件:关于将部分新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