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德人社〔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类疾病患者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统一我市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类病房住院治疗的,医疗总费用实行床日费限额,限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8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13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180元/床/日。年平均住院天数原则上不超过60日。住院期间全额自费部分占总治疗费用控制在一级医疗机构3%,二级医疗机构4%,三级医疗机构5%以内。报销标准分别执行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后回参保地报销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录入报销;高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计算统筹医疗费和自负医疗费用占比,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床日费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报销,超出床日费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日